世界信鸽协会章程
组织原则:
第一条
WPA所属的会员协会和代表协会应接受并承诺遵守WPA当前的章程。应承诺不对WPA实施法律行为。
宗旨:
第二条
WPA的宗旨是全面发展信鸽运动,研究与信鸽运动有关的、公众感兴趣的课题。WPA批准和管理国际赛鸽大会、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协调国际比赛和世界锦标赛的组织工作。
WPA的主要宗旨之一还包括加强会员国和地区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原则:
第三条
WPA章程的原则如下:
(1)尊重会员协会和代表协会在管理所在国和地区的赛鸽运动中的主权。
(2)会员协会和代表协会相互尊重。
管理机构:
第四条
WPA的运作由以下机构管理:
代表大会、执委会、分委员会:运动、标准、兽医、章程、青年、团结基金和排名大奖赛委员会。
WPA的总体管理权在于代表大会。WPA代表大会应于国际赛鸽大会同时举行,并成为国际赛鸽大会的一部分。国际赛鸽大会由上届代表大会指定某一会员协会承办,每两年举行一次。
代表大会主要处理有关章程、行政、运动和财务事物。代表大会根据执委会的意见进行法定选举,决定是否接受会员协会或者申请入会的代表协会。
第五条
为获得WPA的会籍,有关协会必须于国际赛鸽大会前2个月向国际赛鸽的注册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国和地区必须是国际赛鸽委会的成员。
提出入会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一份关于本协会活动、养鸽人数、赛鸽数量以及赛事的组织、数量和范围的详细报告。
申请者还需提交2份协会的章程复印件和一封由2个业已成为会员的协会签署的支持信。WPA可接受符合以下2个条件但未成立会员协会的代表入会:
(1)几个组织联合组成一个统一的代表机构,并能代表他们的所在国。
(2)该代表性机构需得到四个WPA会员协会的支持。它的入会申请需附有一份由WPA执委会选定的WPA会员出具的书面报告。所有所属会员必须交纳WPA代表大会规定的会费。
第六条
除章程第29条规定的关于会员或代表协会拖欠会费的情况外,开除一个现任会员需得到出席法定代表大会的大多数会员的同意。
第七条
所有代表大会于上午开幕,会期一天。
第八条
至少半数会员希望,并有理由,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在此种情况下,会议的地址由执委会决定。
第九条
所有所属会员有权力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这些议案需于国际赛鸽大会开幕之日前四个月提交WPA秘书处,方可列入议程。
召开特别代表大会时,议案必须于特别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五天提交WPA秘书处。
第十条
代表大会如安排在国际赛鸽大会期间召开并且会员所提议案及其理由业已在国际赛鸽大会开幕前四个月提交了WPA秘书处,这些议案和理由将与议程一起于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发送至各会员协会或者代表协会。如召开特别代表大会,这些议案和理由须于会前15天发送至各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
第十一条
WPA出的所有正式文件使用英语。会员协会或者代表协会在向WPA致函时可使用本国的语言或者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门语言。
第十二条
除非出席会议的大多数代表反对,WPA代表大会是公开的。
第十三条
投票由绝对大多数决定,即50%的有效票加1。如投票结果相等,议案将不予通过。投票可用如下方式进行:
(1)公开唱票,点出各出席的会员协会的名称(由各代表团团长答复)。
(2)举手表决
(3)如出席会议的大多数代表要求,则进行秘密投票。投票表决的事宜没有限制。
表决权:
每个国家和地区一票,只属于出席会议的代表,并且其所在国拖欠WPA的会费不得超过一年,会费的数量由代表大会决定。通过书信表决只适用于特别代表大会,并且须至少在审票前三天用盖章的信封寄抵秘书长。
具有正式代表资格并且在WPA享有良好声誉的所属会员协会和代表协会享有每国一票的权力。代表大会接纳的新会员将在下次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
应出席会议的会员协会和代表协会书面要求,任何议程之外的事项可加入议程,以便在代表大会上就该事项作出决定。代表大会的这种决议不能是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除非符合上述条件,大会不能就未列入议程的事项进行表决。
在国际赛鸽大会期间召开的代表大会有权设立委员会,并就其它事项做出决定:
(1)下次国际赛鸽大会的举办地
(2)世界锦标赛的主办者
第十四条
出席代表大会代表具备如下条件:年满25岁,从事赛鸽事业至少五年,具有所代表国家的国籍,是所在国会员协会或者代表协会的会员并得到了他们的许可。他的主要职业不能是与赛鸽有关的盈利活动。
每个有代表权的协会有权向代表大会或者特别代表大会派遣2名代表。这些代表只能代表批准他们与会的会员协会或者代表协会。
第十五条
(一)申办国际赛鸽大会的国家,如果得到了代表大会的批准,须负责:
(1)国际赛鸽大会的顺利举行;
(2)国际鸽联主席、法定秘书、司库和行政秘书的所有当地费用。
(3)国际赛鸽大会的一般费用,特别是与组织工作有关的费用,比如租用展览大厅和会议室(翻译、必要的设备、宴会);
(4)不得批准拍卖赛鸽,以下情况除外:即拍卖赛鸽是由会员协会在国际赛鸽大会的承办地举办或由国际赛鸽执委会举办。拍卖地点必须是国际赛鸽大会的所在地。拍卖所得只能用于一项或几项福利事业,或减少国际赛鸽大会的费用。在后者情况下,所得收益应在主办协会和WPA之间平分。任何个人获利是不允许的。
(5)邀请WPA的前任主席及其他前任委员可由执委会邀请。旅行和住宿费用由客人自己负担。
获奖证书和特别奖金由WPA发放。
正式代表和裁判的旅行和当地费用由他们所属的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承担。
(二)申办世界锦标赛的国家如已获得了WPA代表大会的批准须负责:
(1)修建一个能容纳WPA所有会员派出的赛鸽的鸽棚,即每立方米三羽赛鸽,安装WPA批准的电子计时设备。
(2)比赛距离必须得到WPA的批准。比赛距离不可更改,除非承办国要求并获得了WPA主席或者出席锦标赛的代表的明确同意。WPA主席或者他的代表有权参与赛事的有关活动。承办协会须负担他的当地费用。
(3)指定一个30天的期限接纳赛鸽入棚。到比赛开始之日,所有参赛鸽的年龄必须是5-6个月。
第一羽返回并记录了成绩的赛鸽即为世界冠军。如果20%的参赛鸽已返回并记录了成绩比赛即结束(或者到第二天中午截止)。
(4)WPA将根据执委会的决定负担有关奖励的费用。
(5)参赛鸽系承办国和WPA的财产。如果锦标赛与国际赛鸽大会在同一年举行,那么,参赛鸽将在国际赛鸽大会的拍卖会中拍卖。否则,参赛鸽将由承办国安排地方保存。
在所有的情况下,WPA均将获得拍卖所得的25%。
(三)代表大会任命下列分委员会:
运动委员会
标准委员会
兽医委员会
章程委员会
青年委员会
团结基金委员会
排名大奖赛委员会
上述委员会由希望参与的会员协会各派一名委员组成。上述委员会的主席由执委会任命。上述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食宿费由会员协会承担。上述委员会受命向执委会提出建议,以制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计划。必要时,在WPA主席的要求下,上述委员将在WPA总部集会。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不得与WPA的章程相抵触。
执委会:
第十六条
WPA的运动由执委会管理,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4名副主席、1名司库、1名法定秘书和最多每5个所属会员1名执委组成。
执委会的选举应反映合理的地理布局。执委会还将选举1名行政秘书,任期2年。行政秘书只有咨询权。执委会的成员必须年满25岁,在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者代表协会中至少积极从事了五年的赛鸽运动,拥有其所代表的国家的国籍并且得到了其所在的协会的任命。任何职业与赛鸽有关的人士不得入选执委会。一个协会只能有一人在执委会任职(不包括主席和行政秘书)。
执委任期2年,人员的选举应在国际赛鸽大会上或者期间进行。主席应获得绝大多数选票。如果第二次投票之后仍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新的执委会将决定主席人选。主席只能连任2届。执委会的其他成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出,可连选连任,但每次均须得到所在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的提名。否则,他们的任命无效。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因内部原因解除了由代表大会选出的某人的职务,该协会可继续派代表担任执委会成员。新任代表可行使其作为执委会成员的权利,有投票权,直至下届代表大会。
主席在所有情况下均代表WPA。他主持讨论,有义务保证章程和规则的执行。如果主席失去了其权利,他将由执委会指定的一名副主席替代。如果后者不能履行权利,将由司库或者法定秘书代行,直至下届国际赛鸽大会。
如果司库一职出现空缺,执委会将临时指定一名成员担任。竞选执委会任何职务须提前
至少4个月将提名提交秘书长,并列入代表大会议程。
第十七条
执委会根据在指定时间内收到的事项拟定代表大会议程。并联络正式主持国际赛鸽大会的WPA主席以得到他的指示,使大会的组织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执委会对WPA的运作、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具有广泛的权力。该委员会将采取不与章程相悖的一切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最大程度的符合本项运动在符合WPA以及其委员协会或代表协会利益的前提下,执委会有权就任何未在章程上得到明确规定的紧急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上述决定将在下届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一般每一年召开两次会议,具体日期由主席决定。在主席批准的前提下,如其中成员有要求,该委员会可召集会议讨论紧急事项。除行政秘书外,出席执委会会议的旅费和住宿费由各成员所在协会负担,而会议当天的餐费由WPA负担。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执委会的会议通知需至少提前6周发出。在紧急情况下,主席有唯一的决定权,通知期可压缩。
第二十三条
为使会议讨论切实有效,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至少达到执委会成员总数的大多数。在表决结果相同时,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条
在每次国际赛鸽大会上应提交关于执委会和秘书处的活动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的成员可由其所在协会委员会的成员代替参加执委会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处理日常事务是主席和行政秘书的职责。后者负责起草文件、上报主席、请主席签字以及发送文件。行政秘书还要负责书写代表大会纪要,并保证在会议结束后的45天之内将纪要寄到各会员协会和代表协会。行政秘书必须将上述文件以及执委会的会议纪要发送至执委会成员手中。行政秘书负责WPA章程的不断更新。
第二十七条
如所属协会在收到代表大会纪要后45天内未向行政秘书提出异议,那么,纪要则视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未经WPA承认的信鸽组织的信函或文件须转至其所在国WPA的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只有在得到了该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的回复,行政秘书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财务:
第二十九条
在WPA主席的领导下,司库和行政秘书负责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会费的收集。主席和行政秘书联合签署支票和授权书,支付WPA的开支。WPA的收支由WPA指定的银行负责。他们将根据上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将有关的文件和帐目提交审计员。审计如同意,则须在财务报告上签字。WPA的财务结算年度是2次国际赛鸽大会之间的时间。
在每次代表大会上,根据司库的提议,将本年度的财务报告提交大会批准通过。任何两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将受到一份敦促其交费的挂号信函。如果三个月内仍未交费,则视为退出。
一般条款:
第三十条
所属协会或代表协会不能同属于WPA执委会或代表大会认为与WPA存在竞争的联合体或团体。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的章程不得与WPA的宗旨和原则相矛盾。所有会员协会或代表协会均应按要求向WPA秘书处递交一份本会章程的复印件,以便使秘书处了解其中的任何变化。
第三十二条
在执委会的提议下,代表大会可向有贡献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该荣誉称号不享受特别的权利,由主席颁发WPA证书和奖章。
解散:
第三十三条
WPA的存在没有时间限制。它的最终解散须由为此而召集的特别代表大会决定,该特别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需提前45天发出。
在讨论解散的特别代表大会上表决时,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所属会员或代表协会参加。表决只有在获得了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票数方可通过。如果未达到此法定人数,则应在适当时间召集第二次特别代表大会,并由多数票通过关于解散的表决。
决定WPA解散的特别代表大会有权处理WPA资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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